保安公司的历史演进
粤保保安 2020-04-13

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意义上的保安业产生在西方国家19世纪中叶,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当时的西方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的趋势,由此带来了与公民财产与人身安全相关的犯罪率的急剧攀升,公众要求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而与此同时,警察机关又难以完全满足全社会对于安全防范日益增长的需求。越来越显著的社会需求催生了以提供有偿安全保障服务为目标的社会组织和行业的出现,1850年,美国人阿兰·平克顿开设了美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西北侦探所,标志着现代私人保安服务业的正式诞生。随后,私人保安服务业在英国、德国、日本等其他西方国家产生并发展起来。

 

在我国,有偿安全护卫服务的行业可追溯到封建社会“镖局”,其主要业务为顾客押送重要钱款物品、护送重要客商,受雇于私人护卫等,并曾兴盛一时,发展到明清时期达到鼎盛。到了20世纪初,源于社会的动荡和安全提供方式的改变,以当时最大的镖局“会友镖局”的关张为标志,中国特色明显的“镖局式”安全服务全部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保安服务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其标志性的事件就是1984年12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成立首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业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原因是“一个平台两个牵引”。“一个平台”是指1949年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托的主体力量是公安机关领导下的各类组织内部的保卫机构,以及发挥联防联控作用的各类非营利的自愿者组织。这种由公安机关主导,动员与组织了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的社会治安“共同治理”体系构成了社会稳定的“平台”。“两个牵引”一是指“政策牵引”。即在经济体制市场化发展过程中,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以逐渐实现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成为国家重要发展战略,由此在政策上大力鼓励与扶持,拉动了保安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二是指“需求牵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而公安机关提供的公共安全产品还不能够满足日益涌现的个性化安全需求,由此导致以提供专门化的安全产品为特征的保安服务业的出现和快速发展。

 

我国现代保安服务业发展历程按照管理范式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政策鼓励阶段,时间跨度为1984年至1987年。自深圳蛇口成立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保安公司后,198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给与充分肯定,在政策鼓励下,此后3年间,全国有23个省市区相继成立99家保安服务公司。与此同时,对于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保安服务业这一新生事物,政府相关部门尚未有较为明确和深入的认识,同时,经济领域市场化程度还不高,还难以出台较为系统的政策规范,而按照其业务范围自然划归公安机关管理。

 

第二阶段:行政规范阶段,时间跨度为1988年至2009年。鉴于保安服务市场需求的增长和各地保安公司的大量出现,为进一步整顿保安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1988年7月2日,公安部出台《关于组建保安公司的报告》,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监管主体责任。在1999年国家颁布的《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2000年制定的《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保安公司是公安机关特殊类企业,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的要求。此后,公安部于1994年颁布了《公安部关于禁止保安服务公司经营各类枪支的通知》、1997年颁布了《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安部等五部委于2002年联合发布了《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公安部于2006年发布了《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GA/T594-2006),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于2007年发布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等一系列标准,均对保安业的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阶段:法制推动阶段。时间跨度为2010年至今。随着保安业市场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2010年1月1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2月3日,《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正式实施,对保安业的市场化发展和法制化监管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标志着保安业发展新路径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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