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安业法》第一项规定,以保护他人生命、财产为业的人,需取得相关当局的许可。许可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具有经营保安业的必要的信赖性。二是具有经营保安业的必要资产或相应的保证。三是接受经营保安业所需的法制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明。
(一)信赖性
《德国保安业法》中信赖性的具体内容,在《保安业规则》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依照该规则,相关当局可以从联邦中央登录局无限制地取得相关信息以及可以使用有关保卫特定对象保安人员的信息机关所存储的信息,其中犯罪前科是首先被考察的信息。其次,被法律禁止的团体的成员,或者在被宪法法院判决违宪的政党中有活动前科的人员,或者具有违反宪法行为的前科的人员,一般而言都将会被认定为无信赖性。这里的所谓信赖性,实际上与进行保安业务所必须的技能无关。
此外,在新修订的《德国保安业法》中,增加了一个条项,规定法院及检察院对于保安业经营者及保安人员采取法律措施,应通告许可保安业的相关当局。
(二)必要资产
具有必要资产之所以成为保安业经营者的要件,是因为无财产基础的人,会被认为不适合成为保安业经营者。以科隆市为例,该市财政局即要求申请者应提供税务局颁发的相关证照、法院的债务清单、营业用的资产证明书等(最低金额25600 欧元)。此外,还需提供其已投保的人身和财产保险证明书。
(三)接受教育培训
《德国保安业法》的特色之一,就是保安业经营者和保安人员在从业前, 有义务接受必要保安业务教育培训。1994年在法律上首先规定了这一义务,2001 年再次修订,其内容如下:
1、实施培训的主体:培训由各地工商会议所实施。
2、培训时间:保安业经营者的培训时间为80 个小时。2001 年法律修订前,则为 40 个小时。
3、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在《保安业规则》内,有如下的规定:(1)包含营业法及信息保护法在内的公共安全与秩序法。(2)民法。(3)包含武器处理在内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4)安全监控业务的事故预防规定。直接管理保安业务的法定代表人有接受培训的义务。另外,有义务指导保安业务的监管者,与保安业经营者一样,也有接受培训的义务。(5)非常时期的处置要领和敌对状态下包含危险回避法在内的对人处置的要领。(6)安全技术的基础知识。
2001 年修订的新法律,增加了信息保护法、非常时期处置要领与敌对状况下的危险回避法。
4、培训结业证明书
申请保安业经营许可时,需有工商会议所所颁发的教育培训结业证明书。工商会议所对于接受培训的人员,认为其全勤,且经过面谈、提问并学习完教育内容时,应颁发证明书。此外, 并不需要依严格的程序通过培训的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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