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跨区域经营的意义
粤保保安 2020-04-15

打破地区封锁,鼓励有实力、有信誉、有品牌的正规保安企业跨省份、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已经成为市场化改革的难点之一。

 

因此,需要依据《条例》补充相关办法,进一步破除行政区域和行业垄断:

 

一是妥善制定《公安机关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指导意见》,加快原有公安机关管理的公营保安服务企业的改制步伐。《指导意见》应在坚持贯彻“独立经营”、“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等原则的基础之上,可强调以下内容:第一,加快将企业改制为独立法人实体,并彻底脱离公安机关行政序列,交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对于武装押运企业应争取作为一级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第二,在具体方案制定过程中,可考虑采取吸纳鼓励企业员工参与股权收购、吸纳社会资本参股投资、与安防市场上市企业或其他服务企业股权交换或买卖等形式,逐步实施资产重组,最终实现服务技术、服务网络与安防资源

的优势互补。第三,在企业品牌建设中淡化行政色彩,突破行政的束缚,突出职业化水平、服务技术与质量的主导地位。例如,对于地方新建、在建的保安或安防服务企业,不得再单纯以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如 A 市保安公司、B 区保安公司等;对于已有的以行政区划命名并展开服务的企业,应考虑逐步予以更名,并应允许其成员单位使用独立的品牌或商标。

 

二是抓紧制定或修订《保安服务企业跨区域经营办法》。尽管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在监管实践中已经建立了异地经营的备案制度,但这一措施依然需要制定具体政策予以制度化保障。制度化方案的重心应由当前的备案管理向全方位管理进行过渡。特别是需要对跨区域经营主体管理过程中产生问题予以解决:包括将物业保安组织等自建保安组织纳入跨区域服务监管范畴,识别企业各种跨区域经营行为,针对跨区县、跨地级市、跨省、跨国四种情形制定认定标准,明确属地管辖原则、执法尺度和处罚依据等。同时,坚持经营主体平等竞争原则,给予跨区域经营主体同等发展机遇。例如,在重大公共保安服务项目应当坚持执行公开招标制度,具体过程应由各级政府招投标中心负责运作,取消以注册地和行政区划为门槛的服务招标限制做法。再如,应尽快取消针对跨区域经营主体设置的价格或质量歧视政策,将政策重心真正由“允许”变为“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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